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一、转包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如何
转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转包合同是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建筑行业对于转包有其特殊的规定,需按照其规定来认定转包合同的效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二、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该怎么办
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话,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进行诉讼。具体而言,这属于典型的违约,是在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法律也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因此遇到开发商恶意拖欠的情况,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处理。
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经过承包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这个建设工程拍卖,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以获得与发包人约定的价款。这项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权利,防止发包人不能清偿给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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