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权证办理的时限最多可延期90个自然日。这一规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按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最后期限,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尚未竣工建设的房屋,那么从房屋正式交付给买方并开始投入使用的那一刻算起,最长只能延迟90个自然日;反之,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已经全部完工的房屋,那么则应按照合同签署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最长也仅能延迟90个自然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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