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由当事人双方的亲友、所在单位、群众团体、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而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由于夫妻关系中包含着复杂的感情因素,夫妻矛盾既有疏通、缓和的可能,也有激化的可能。调解的作用就在于促进夫妻双方矛盾的缓和,帮助当事人双方提高认识、分清是非,使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珍惜感情.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有两种调解方式,其中的一种就是诉讼前的调解,即上述有关部门的调解。这些部门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真实情况比较了解,对于夫妻之间的小纠葛、不足以导致离婚的小矛盾,可以做好说服工作。当然,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些现象,如单位借调解之名,干预或阻止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如果调解和好,则维持夫妻关系,如果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则由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如果调解无效,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向法院起诉离婚,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法院受理离婚案件,首先进行调解,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能调解和好,也可能调解离婚,还有可能调解无效,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感情状况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或判决不准离婚。从目前各方面情况看,对于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是主要的解决方法。
一、由于个人原因解除夫妻关系怎么进行
由于个人原因解除夫妻关系首先可以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来办理离婚的手续,或者是诉讼离婚。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但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不少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认识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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