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重组债务问题
时间:2023-06-28 19:55:04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企业进行破产重组程序的,债务是不会减少的。重组过程中,既可以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以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的清偿需要按照被批准的重组计划来执行。

一、司法机关对企业破产的裁量有时间规定吗

司法机关对企业破产的裁量没有时间规定。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应当按照及时原则对破产宣告的时间作出裁决,具体时间没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二、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有: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三、对债务人实施重组计划的监督制度有哪些

对债务人实施重组计划的监督制度如下:

1、管理者是监督者,在重组期间,管理人作为重组计划执行的监督人,负责监督债务人重组计划的执行;

2、监督期限,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组之日起,具体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的期限确定,经理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期限为准;

3、监督方式主要是债务人的主动报告,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的财务状况;

4、终止监督,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重组计划的监督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延长期限届满的监督报告,管理人提交监督报告之日为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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