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关于清算是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其结束后能否如约归还投资者应得到的那部分股权比重取决于合伙人共同拥有的资产余额。
如果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经营不利的状况,导致了资金上的亏损,那么即便我们想返还投入金额也无能为力了,而且你还可能有义务承担起在出现亏损前的所有合伙所负之债项。
若然公司运营状况良好,赢得了利润的增长,那么投资者便有权在扣除相应的成本和短期内的流动性需求之后,收回他们的初始投资金。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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