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2000年起,重新确定了各行业的工伤保险标准费率,且每年6月根据参保单位员工上一保险年度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调整该单位下一年度(每年7月至下一年6月,下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具体调整办法:单位年度收支率(工伤待遇收入/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200%的,其下一年度的社会工伤保险费率维持标准费率不变;高于200%(含200%)的其下一年度的社会工伤保险费率按标准费率上浮0.5个百分点。当年度已按上浮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当年无发生员工因工致残或因工死亡事故的,其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下调至标准费率,否则,其下一年度仍维持上浮费率。
关于此详情可查看(《转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各行业社会工伤保险费费率及实施费率浮动机制的请示的通知,东府办[2000]1号)如果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属的局会7月份对其单位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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