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已经就业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再次失业的时才可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失业人员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失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反之,则不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四)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二、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金领取的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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