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时间:2023-03-19 10:12:57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三)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五)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一、最高额抵押的构成有哪些

(一)原因交往合同。原因交往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总合同,也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债务的总概括,具有连续和不特定两个特征,但不是具体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必要条件。由于最高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而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前又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如果没有最高限额,则无所谓最高额抵押担保;

(三)决算期。决算期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其设定时,仅确定了一个范围,在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内,债权额可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是抵押权实际担保额,有必要设定决算期。学者形象地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称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认为:“因有最高限额存在,有人亦称之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该框子所围,即为最高限额,由基础关系所生之债权,可自框子入口进入,故不特定债权可否进入框子,为担保债权,即由当事人所约定之基础关系(入口)管制。”是不无道理的,其中框子所围范围内,即为最高额,基础关系所生的债权即为原因交往合同,而框子入口封闭时,即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时。

二、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最高额抵押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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