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时间:2023-06-05 15:43:23 1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债券发行的主体,主要是公司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条件。

二、短期债券的发行流程:

(1)申报

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申报流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的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发改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

根据10月发布的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申报程序改为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三)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四)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五)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六)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七)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八)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九)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十)承销协议;(十一)承销团协议;(十二)第三方担保函(如有);(十三)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十四)信用评级报告;(十五)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七)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十八)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十九)其他文件。

而根据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简化诸多申请材料,诸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只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于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借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2)审核

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规定,从接收到审核后上报委领导的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有特定原因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3)资金使用规定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企业发债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规定,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最新的法规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允许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从而增强了债券资金的使用灵活度。

(4)数量指标限制

《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最新的法规明确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在AA+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城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此处略去了担保要求,对发债主体信用评级没有要求,而只强调债项评级在AA+以上。

三、关于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4、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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