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需根据情况来定,因为各种不动产争议案件所需提交的证物资料是不尽相同的。关于房产权属争议,所需要提供的重要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证明房屋来源的相关文书(例如交易、继承、析产、赠与等方面的证明文件);房产共有的形成过程(如共同投资建设、翻新、购买、继承、赠与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房产登记变更的相关记录;以及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状况的相关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