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减少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孩子一方又能负担孩子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双方就抚养费减少给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