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原上市公司法律法规的不足,总结了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有效的监管实践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澄清,并借鉴了国际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有机结合,赋予企业更多的意志自主权。同时,突出了公司法的诉讼追求和可操作性。在法律制度层面,它为我国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权利保护的首要立法目的,不仅重申了股东的共同权利,而且贯穿了整个法律对股东权利保护的精神。特别要强调的是,《公司法》的修订以及相应修订颁布的《股东大会规则》,对原有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突破,上市公司提案的表决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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