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一季报和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1月至4月)编制,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7月和8月)编制,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即第一次季度报告应当在4月份编制)结束后30日内编制季度报告,第三季度为10月份。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是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摘要,董事、监事,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或发生其他涉嫌非法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非法买卖所得,公司应在本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董事会收回“重大事项”收入的时间和金额;二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对上期披露的2007年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进行变更或调整的,与本年度报告一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变更或调整事项及金额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完成编制,2008年4月30日前提交并披露2007年度报告。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上市公告中披露2007年度经审计业绩的,还应当在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度报告。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报告披露的,应当在4月15日前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未披露原因,解决方案及延迟披露期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5月1日起暂停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通知》称,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7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业绩快报披露后,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出具业绩快报修改通知书,并说明差异及原因。此外,大股东占用非经营性资金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应当增加披露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等,董事会负责人及解决方案
全文8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