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的债权清偿顺序
时间:2023-03-08 21:10:55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抵押权如何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分配;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动产抵押权人义务

(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人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效果。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我国抵押权顺位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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