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及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问题。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分担无法追偿的部分。如果内部没有约定比例,则平均分担。此外,如果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若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保证人可以要求各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无法追偿的部分。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
连 带 保 证 人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追 偿 权
连带保证人清偿债务后的追偿权是指,在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这一权利的产生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其中规定了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
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保证人享有连带保证权,这意味着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其次,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即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优先受偿;最后,保证人的追偿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得对抗保证人。
在实际操作中,当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向债务人追偿;二是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连带保证人清偿债务后的追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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