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1、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2、查验机动车;
3、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更换发动机,应提交机动车合格证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号,应提交机动车合格证明和拓印膜;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宁德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的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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