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员工张兰发现自己怀孕,休息后重新回到单位获知,单位以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将其开除。因不服单位的开除决定,张兰将单位诉至法院。近日,嘉定法院一审认为,女职工孕期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恢复与张兰的劳动关系。
临近合同到期日发现怀孕
张兰于2006年5月进入上海某净化技术公司担任品检工作,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就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日,即2008年10月30日,张兰至上海市嘉定区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告知张兰她怀孕了,同时诊断其有先兆流产可能,并开出病假单建议其卧床休息一周。
2008年11月10日,张兰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医生认为其没有康复继续建议休息一周。
单位称违反厂规将其开除
张兰听从医生的建议休息四天后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单位通知其已被开除。
随后,张兰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恢复劳动关系。
去年8月,该会作出对张兰提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张兰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孕期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张兰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怀孕有先兆流产迹象而在医生的建议下休息,虽然张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被告规定的请假程序向被告指定的管理人员胡羿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休息,但原告曾向其部门主管李林升请过假,且李也向胡转告了原告请假的事实。至于张兰上班迟到等事实,也是缘于其怀孕后有先兆流产迹象,且在医生建议休息一周的情况下发生。
法院认为,张兰的行为并不符合严重违反被告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相反,作为用人单位,单位理应给予员工适当的照顾和关怀,其执意坚持员工必须向指定人员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才能休假的主张显属牵强。张兰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了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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