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1.重新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1)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曾经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且按规定注销的),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2.重新税务登记的特别规定
(1)对非正常户强制注销的纳税人,在重新税务登记前应对以前的违章进行相应处罚;
(2)自领取重新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无论当月有无应纳税款,都应进行纳税申报;
(3)重新税务登记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须先调查后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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