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的办理方法:
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当事人应当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防止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只有在有争议的财产中存在损害、损失等风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以隐匿、转让、出售财产的,才能依照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仅限于有争议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4、申请法院,离婚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地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房地产和特定动产进行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留有关产权证书,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广州法院离婚财产保全担保应该怎么办理?
广州法院离婚财产保全担保,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起诉以前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属于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转移财产,情况紧急,应当立即采取的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障诉讼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担保,保全财产安全。
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关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主要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危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财产问题。如果这种情况紧急、迫在眉睫,则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必须提供一定的相当保全财产的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促使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自己的哪些财产作担保
答: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提供现金的必须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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