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在校自杀,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学校是否应该为学生在校自杀承担法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与学生自杀有一定关系,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不是民法上的监护责任,而是以教育和接受教育为基础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
2。学校是否应该为学生校外自杀承担责任。学校是否应该赔偿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是一个大前提。分析一所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要看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责任时存在不当之处,而这种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学校的错误在于没有教育和控制学生。这一过失需要推定。学校从未受过伤害的事实,可以推断它没有履行监护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规定或者依法委托学校承担相应监护责任的除外。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学校没有不当行为的,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1)发生在学生上学、离校、返校或自行离校途中;(二)学生擅自外出、离校期间;(三)放学、放假或者其他学校工作时间后,学生自行留校、上学的;(四)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根据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在校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由学校、学生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习工具,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2)学校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保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劳动、体育等活动。有特殊体格或特殊疾病的学生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但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
(5)学校发现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或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的;
(6)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处罚,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的(七)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但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由于监护人的保护不到位,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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