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与学生自杀有一定关系,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不是民法上的监护责任,而是以教育和接受教育为基础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
2。学校是否应该为学生校外自杀承担责任。学校是否应该赔偿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是一个大前提。分析一所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要看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责任时存在不当之处,而这种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学校的错误在于没有教育和控制学生。这一过失需要推定。学校从未受过伤害的事实,可以推断它没有履行监护义务。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规定或者依法委托学校承担相应监护责任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不当行为的,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1)发生在学生上学、离校、返校或自行离校途中;
(2)学生擅自外出、离校期间;
(3)放学、放假或其他学校工作时间后,学生留在学校或自行上学;
(4)“其他超出学校管理职责范围的案件”
<,对于学生在校外自杀,除非有直接证据证明学生自杀原因与学校实施的措施有相应联系,否则很难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也有一些案件与学校有间接联系。对此,我们可以咨询律师,律师网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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