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对于上述条文的理解:
实践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借款人往往通过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一旦发生纠纷后,出借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本《规定》之前,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千差万别,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影响了法律权威。此类案件的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从审判实践看,买卖与借贷交叉混合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买卖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二是双方既有真实的买卖关系同时又有借贷的法律关系。由于前者最为常见且问题最多,因此本《规定》仅针对前者作出相应的规范。对于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借期届满后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利息的,出借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进而达到其直接获取买卖标的物的目的。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只有从程序上作出如此规定,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回位到正确的实体关系中去。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审理买卖合同的,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本息的金钱给付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规定》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担保物的必然安排,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但是,任何制度设计都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而通过拍卖程序有利于防止估价过高或者过低,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因此,《规定》要求,应当通过拍卖而非估价的方式处理标的物,以体现公平原则。此外,《规定》还特别强调,通过拍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这一规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体现了公正原则,从而真正完成从程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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