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服,可在3日内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队法制科提出复议,法制科7日内必须给予答复,是否改变认定,要是法制科维持原来的裁定,就可以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认定,最后的认定结果是以法院判决为准的。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否申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公安机关针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其依据是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通过现场勘查、证据采集、走访调查、技术鉴定等最后形成的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关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当事人责任的鉴定结论。它不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仅属于证据的一种。因为它没有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和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就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不能就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直接起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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