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在外地或者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外地的法院代为执行。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债务纠纷胜诉后,法院如何执行
债务纠纷胜诉后法院会根据胜诉人的申请及提供的线索对败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追讨欠款胜诉后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债务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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