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在外地可以委托当地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将被拘留人送交与被拘留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公安机关看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当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与被拘留人不在同一辖区,则被视为异地拘留。但是,在目前大量的由上级法院将其辖区内的重大执行案件指定其所管辖的下级法院执行的过程中,这种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不在同一辖区而实施的司法拘留经常出现,只是不对被拘留人实行异地关押而已。
作为公安机关在活动中的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需要有以下顺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如何执行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然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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