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一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当去做一件事而不去做。
在《刑法》中,只有在行为人负有实施一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时的不作为,才是刑法中的不作为。
请注意,这里的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中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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