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关于奥运场馆建设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征收管理问题
答复内容:关于奥运场馆建设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征收管理问题2006-05-31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取得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征收管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因市政建设、奥运场馆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扰民搬迁、拆迁而取得的政府政策性补偿收入,在取得有关政府拆迁文件或公告和搬迁、拆迁协议的基础上,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告知后,可暂不作为获得补偿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上述拆迁补偿收入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所发生的与搬迁、拆迁有关支出同等金额分期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纳税人发生的与搬迁、拆迁有关资本性支出,已获得相应的补偿,其形成的资产在以后年度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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