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一、职工因为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属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须按服务1年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类的,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还必须支付不少于本人6个月的工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的经济补偿不以12个月的工资为限。
二、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是否承担?
针对这个说法,有以下四种观点:
1、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
2、工伤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发生工伤后的延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3、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工伤职工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如果后续工伤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已远远超出工伤职工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则应赋予劳动者合法合理的救济手段,而不能一概不予给付,否则有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对工伤职工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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