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
时间:2023-06-06 09:34:04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本法院不予准许;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本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本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本法院不予准许。

第六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本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七条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本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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