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人才引进可以落户吗
时间:2023-05-08 18:44:45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规定,省人才中心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才办理落户手续:凡国家统招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论原籍何处,愿来哈工作可“先落户、后择业”;凡具有学士学位者,愿来哈居住、工作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可落哈市常住户口;凡具有硕士学位者(含双学士)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其配偶和子女及一方父母可随迁落户;具有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其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可随迁落户。

高级技师、技工可为本人及家属办常住户口;在哈企业确实需要的技术熟练的高级技师、技工,由企业申报,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办理哈市常住户口;在哈企业特殊需要的技术工种,由企业申报,省市人才、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为户口在外地的专业对口的技校毕业生登记办理哈市常住户口

一、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凡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持省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介绍信)。

(二)出生婴儿落户。出生婴儿不论婚生非婚生,一律凭出生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1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户口员直接办理(须携带出生证明);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含6周岁)婴儿落户,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由分局审批落户

(一)随父随母落户。户口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投父投母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落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居委会证明);6周岁以上(含6周岁),手持出生证明未办理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须携带出生证明、落户申请等相关材料)。

(二)夫妻投靠落户。双方非农业户口,只要登记结婚,即可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投靠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女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丈夫(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男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妻子(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45周岁,可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投妻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三)父母投子女落户。父母双方年满45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可到子女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其它条件落户

1、外地自愿来哈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国家健将级运动员等,可凭有关证明办理来哈落户(须携带省市人事、劳动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及本人专著、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国家比赛单项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员证书和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2、对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年度内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对哈市各区政府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在本市有私有产权住房,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4、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5、对在哈居住十年以上(外地无承包土地),有私有产权住房和有稳定经济收入,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房屋产权证,从业证明,无承包土地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证明,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由分局复查,市局审批落户)。

6、在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被迁出,后又返回哈市居住生活,在哈有私有产权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农村有承包土地的除外),可凭相关证明、证件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户口迁移证、住房产权证、从业证明、下放证明、乡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复查,由市局审批落户)。

7、收养人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民法典规定办理收养证后,可由收养人申报办理收养落户(须携带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公证处公证书、居委会证明,到收养人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复查,由市局审批落户)。

3月1日起,哈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意见(试行)》明确,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全面放开非主城区和中小城镇落户限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落户门槛,为我市现有70余万外来常住人口落户提供服务。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注重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角度搞好顶层设计,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积极推进农业人口转移,促进产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左右。

【亮点一】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市域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突出户籍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村户籍人口不改变其原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身份,不改变其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原有的权利义务。

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对市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公共服务政策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一切按照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政策标准。对条件成熟的,立即出台城乡统一的新政策标准;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研究制定分步实施工作安排,提出时间表。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亮点二】

非主城区和中小城镇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实施差异化落户登记制度

全面放开非主城区和中小城镇落户限制。对在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等城区和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城市功能拓展区以及建制镇中,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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