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有以下四种情形:
1.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且明确遗嘱执行人的,则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若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行职责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通常认为,所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通常认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是指被继承人的户籍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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