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指什么
时间:2023-03-29 11:12:24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几种保密措施:

(一)物理性防范措施

物理性防范措施主要指从机构安全体系方面,对保守商业秘密采取的最基本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有着极其明显的效应。这些物理防范保密措施包括:

(1)厂区的安全设置;(2)特别的保密区域(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等)或保密室;(3)严格的出入制度和监督人员;(4)废弃物的处理;(5)保密区域的隔离措施,等等。

(二)保密规章制度

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会与工作不适应,因而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企业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商业秘密的范围;②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③商业秘密档案管理;④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⑤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处罚等等。

由于保密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的要求,不是与职工所达成的协议,所以如果现实中更加切实可行地管理商业秘密,设置规章制度还不够,应当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三)商业秘密文件管理

商业秘密文件是指文字、图片、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这些文件记载着重要的商业秘密,也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1)商业秘密文件密级的划分及标识。

对于属于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应针对涉密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并施以统一标识,对我国企业管理者而言,熟悉而简单的分类就是“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并在文件首面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

(2)商业秘密文件的收发管理。

涉密文件都应建立登记制度,每份文件应注明编号、份数、制作日期、建立收文和发文制度,防止涉密文件在收、发过程中流失。

(3)商业秘密文件的保管。

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采取一定物理性保管措施,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绝密级文件应当放在保险柜里,机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保险柜或铁制文件柜里,秘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普通文件柜里,因工作需要由使用者个人保管的商业秘密文件,应由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领导批准,并确保文件的安全。

(4)商业秘密文件的查阅复制。

管理者首先应当对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进行划分,并形成制度。查阅涉密文件,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绝密文件只允许在保密室内查阅,不得擅自阅读不应该阅读的文件。所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都必须在企业内进行,并必须填写登记,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确有必要必须复制的,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

(5)商业秘密文件的销毁。

涉密文件不在需要时,应当清退或销毁,企业应当规定清退或销毁的审批全县和程序,并形成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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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轶律师简介

唐轶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06年从事律师职业。服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资产处置、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帐款管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等,尤其擅长:知识产权维护、资产处置、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与合同商帐管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唐轶律师在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工作期间,办理了大量颇具影响力的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一线执行实践经验。从事律师以来,担任多家金融机构和资产处置公司的资产处置顾问。办理的典型执行案件包括:翠湖山庄执行案,涉案标的达人民币3亿元,涉及工程款债权人和金融机构债权人十余家;京光广场执行案,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亿多元,成功破解被执行人多方阻挠,推动案件顺利得以执行;粤海集团李钢鸣特大合同诈骗案的追赃工作,涉及退赔金额4亿元。……

(四)保密协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商业秘密必定得加以利用,无论其职工或是第三人都有机会接触、知悉商业秘密,所以企业应当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建立一个明示的保密措施——保密协议。

(1)企业与职工的保密协议。

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基于其对单位的忠实义务的要求,职工对单位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

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职工对单位的上述义务不仅是单方面负有的义务,而且是默示义务,即使单位与职工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职工仍然对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上述义务。

尽管如此,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与每一个有可能接触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这个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里的保密条款补充,也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2)保密期限;(3)双方的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4)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应在职工正式就业时签订,在职工就业过程中或离职时,均应补签。除此之外,针对不同的情况,还应当与职工订立其他一些保密协议。例如:参加攻关项目职工的保密协议,参加技术引进谈判的保密协议等等。

(2)企业与第三人的保密协议。

企业的商业秘密,因共同研究、合作、许可使用等原因,出现向第三人披露的情况。在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以前,要决定是否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涉及到具有重要价值的秘密,签订保密协议,是披露秘密的先决条件。

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不仅从法律上可以约束第三人的行为,同时,在日后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该协议也是权利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直接证据。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联营、股份转让等关系中的保密协议;②合作关系中的保密协议;涉及披露商业秘密的合作关系有合作开发和合作投资关系。③委托开发、科技项目承包、技术服务中的保密协议;④使用关系中的保密协议。

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以下8个方面的要点:①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内容;②明确指出披露商业秘密的目的和范围;③规定商业秘密披露的期限;④规定第三人在使用本企业秘密时应承担的义务;⑤要求对方公司与接触该商业秘密的职工订立个人保密协议;⑥对有关机构和人员提出执行保密协议的要求;⑦约定违约金;⑧要求对方在工作关系结束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一、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为5年

不是,保密协议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能超过2年。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不没有期限规定的,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是5年

不是,保密协议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能超过2年。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不没有期限规定的,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三、竞业限制企业保密措施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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