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规定有什么
经济开发区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所在市县派出机构,一般入驻开发区享有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法律上没有明文对开发区的土地使用进行规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点
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
2、GDP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设立背景
设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有三大背景:
第一,接纳国际资本和产业转移的需要。初衷主要是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的制造业,扩大出口创汇,替代先进材料和零部件的进口。
第二,特区成功经验的推广和放大。在沿海城市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特区试验成功后对外开放战略的组成部分。
第三,充分发挥沿海港口城市的优势,将对外开放与发挥国内工业基础相结合的尝试。
(二)发展成果
1.吸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驻足落户
2.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明显改善
3.研发中心迅速增加
4、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地
5、内企业科技含量明显提高
6、引进的新技术在各地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7、促进了招商引资新进程
(三)存在问题
1.优惠政策作用弱化
2.土地空间制约发展
3.管理体制不统一
4.缺少相应的法规
二、经济开发区征地流程是什么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在40-50年左右,因为经济开发区大部分用于商业或娱乐用途,经济开发区也有很多综合用地。我国现行的法律有土地使用政策,是对土地使用的要求。但经济开发区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在相关土地利用方面享受相关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局的优惠政策。这必须由当地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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