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因管理实践中所导致的他人财产损失,其责任人应负有赔偿之责。
在此种情形下,无因管理实质上已经演变为了侵权行为,因此,负有责任的一方也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对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无因管理是指个人未受到他人明确的委托事项或者并未承担任何法定的义务,但出于善意和保护他人利益的目的,自发地为他人处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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