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给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的因由谁承担
时间:2023-07-23 10:41:41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所以,无因管理给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的,应当由本人承担。

准无因管理

准无因管理,又称“不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却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的现象。

其主要情形有二:一是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二是明知是他人的事务,仍作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准无因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不能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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