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成立有哪些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3、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7、法定其他条件。
8、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目的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
3、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特定性。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所以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如果受要约人不特定,则不便于相对人判断要约人的全面真实意思,不便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容易导致要约人一物数卖而产生的合同难以履行的纠纷,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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