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对于要约发出之后,受要约人可以选择承诺或者拒绝要约。
一、有效要约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要约有效成立的要件如下: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哪些情况下要约不生效
合同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2.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3.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三、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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