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要约的成立要件是: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内容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3、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对方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一样吗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邀请和要约相比,它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在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时,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为要约邀请。从法律性质上来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具有一定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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