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内的员工有权领取工资。任何用人企业均不得以女员工在这段时间休产假为理由,擅自降低她们的薪资待遇、对其实施解雇措施或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期间,女员工依法享受薪酬权益,并可获取相适应的生育津贴作为额外补偿。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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