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向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由股东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约定,可见,注册资本的认购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并无法律限制。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按照现行注册资本制度,为认缴制。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不再需要验资报告。另外,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因此,关于注册资本认购期限的规定由股东自行约定(2)注册资本认购期限越长越好,因为注册资本的认购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有企业家认为,注册资本认购期限越长越好。由于注册资本认购期限等信息是向社会公开的,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未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公司的信用评级,可能影响公司业务的,虽然认购的数额和出资的时间由公司股东(发起人)约定,但也应当切合实际,例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的规模和股东自身的经济实力相适应。出资时间应当固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得无限期或者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在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对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1)货币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必须占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实物的范围比较广,可以是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一般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否则其他股东不会同意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根据旧《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为鼓励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公司法》取消了知识产权不超过20%的限制。这样,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拥有知识产权的股东出资额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公有的。股东只能将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移交给公司,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非货币性财产,公平。股东的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作为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功能完备,可以转让。债权。股东也可以为他人的债权出资,但基于债权的风险,如果利用债权出资,应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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