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设立时交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2、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方式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在设立时的出资应不低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20%,且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的其余部分可由投资人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公司法实施细则22条中所列企业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缴付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高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部分。
3、投资性有限责任公司或投资性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金)可以在设立后五年内分期缴足。
4、投资人分期缴付的次数、每次缴资数额应根据企业章程规定执行,其中,各投资人任意一期缴资的数额均可不按照该投资人的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设定。
5、申请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6、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实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金标注统一调整为注册资本(金)项下的实收资本、实收资金标注。
7、登记机关不再按照缴付注册资本(金)的期限设定营业执照有效期,但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下期出资时间*年*月*日(下期出资时间是指本次设立或变更实收资本登记后,章程规定的最近缴资期;*年*月*日为章程中规定的最近缴资期的截至时间)。缴资期限的标注可在企业缴清全部出资后删除。
8、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缴付后,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金)的变更登记,提交《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9、投资人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金)(即超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的下期出资时间仍未缴资),该企业可以增加经营项目、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其他企业或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但对变更住所、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时间的,应先经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出具文字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归入登记档案。
企业在下期出资时间前申请将注册资本(金)减少到实缴数额,可直接办理减资变更登记。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应缴出资,超出下期出资时间申请减少应缴出资的,应按上款规定经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企业办理减资变更登记,减少后的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10、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的增加部分可以办理分期缴付,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金)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金)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2)增加注册资本(金)时,原注册资本(金)已经全部缴足的,该次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内缴足。
(3)增加注册资本(金)时,原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足但按期缴付的,该次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但新增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两年(投资类企业为设立之日起5年)。
11、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或变更实收资本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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