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业主自治的条件
时间:2023-08-05 09:10:27 3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业主委员会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业主自治是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才成为必要。多层建筑或居住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产权由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各区分所有权人的要求各异,从而容易导致各种纠纷发生。为了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管理团体委托其他组织或者自行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自治管理,以避免公共事务无人愿管或无人可管情况的发生,保证物业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只有业主真正实现自治,物业管理活动才能真正为业主服务,体现业主的利益,从根本上实现物业管理制度的目的。各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业主自治都是其基本组成部分。2003年我国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以业主大会为核心的业主自治机制。

不满新物业业主状告业委会选错案由被法院驳回

福州新闻网讯小区业主林先生不满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将他们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确认业委会与新物业签的合同无效。近日,台江区法院一审驳回林先生的诉请。

员主想“炒”新物业诉请合同无效

林先生家住台江区台江路的一高档小区。他诉称:2006年11月,他所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2007年5月,业委会在未履行15天告知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程序下,辞退旧物业,并与新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新物业进驻小区后,因管理不善造成业主享受服务的质量大幅下降,如温泉停止供应,小区内的重要设施损坏严重。为此,他要求法院确认业委会和新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无效。

新物业和业委会坚称合同有效

而业委会和新物业均表示,业委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小区多数业主的意愿,选聘新物业程序合法。业委会与新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林先生是个别业主,不能代表小区多数业主的意愿,要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请。

法院一审之后驳回业主诉请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业委会曾在2007年2月和5月12日,与特邀代表、特聘代表开会讨论,还向小区业主发放意见表决书征求业主意见。2007年5月15日,业委会及特聘代表16人再次开会讨论,决定解聘前物业,聘用新物业。

后来,业委会又和新物业签订委托合同,新物业进驻小区。

在诉讼中,林先生提交自由表决书、不满意情况调查表、投诉件等,以此证明小区大多数业主不满意新物业的进驻和服务。业委会也提交意见表决书,证明小区有300多户业主同意选聘新物业。

台江区法院认为,本案中,业委会和新物业签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果业主认为该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业主林先生以业委会与新物业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定程序和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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