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应如何裁定
商标异议的裁定是由国家商标局负责执行的。商标局在法律规定的异议答辩期限及补充材料期限截止后,汇总异议当事双方人已提交的异议或答辩材料,移交商标局的异议裁定部门按照程序排期裁定,对于未提交(或者超过限定期限提交的)答辩材料或者补充证据材料的,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或补充证据材料权利。
商标局在根据已有的证据及材料,了解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确认后,依法进行裁定。并将裁定结果用《商标异议裁定书》的形式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二、商标异议裁定书注意什么
1、在商标异议裁定书中,商标局简述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较详细地阐述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理由。
(1)异议理由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由商标局驳回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2)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
(3)异议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的——在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中,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准予被异议商标在另一部分异议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对该核准注册的部分,由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此乃新《商标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利益,避免因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整体驳回的现象,而制订的新内容。)
当事人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的,裁定生效。
2、经裁定该异议(或部分)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3、对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将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的内容完整地刊登商标异议裁定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4、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5、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都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做出评审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退回商标局予以驳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交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以注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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