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本区常住户籍的内地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6.符合规定的香港或澳门超龄子女;7.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真实合法(样表见附件)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交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1、因护照损毁或签证页用完需要换、补发护照的需提供;2、护照加注的需提供。
1、监护关系证明,交验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2、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3、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办理的,还需交验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和陪同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由江门市公安机关签发的1年(含)以上有效《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由江门市公安机关签发的6个月(含)以上有效《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仅可申请护照换发或补发。
1、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除提供1至4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登记事项变更相关证明材料。2、护照加注的情形如下:(1)申请将本人所持普通护照资料页的姓名加注为繁体汉字姓名的。(2)申请人有英文姓名,并提交了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的。(3)申请人姓名为多音字的。(4)申请人姓名有非标准汉语发音,且提交了经公证的相关证明的。
1、由申请人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2、遗失护照需补发的提供申请人所属报备单位确认遗失意见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公安局公安蓬江分局办证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2)申请接收。承办部门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并按对应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3)登记。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接收的材料名称、接收时间及接收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的,受理人受理后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现场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45号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五、办理时限
4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
全文?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式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序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申请手续每人次5
2普通护照每证100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
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
延期、加注每项次20
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每项次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
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
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
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一、公安部门?(二)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
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八、法律依据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
全文条款全文内容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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