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区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10:42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本区常住户籍的内地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本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完整并签名,字迹工整、清晰。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

申请人内地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

(1)夫妻团聚类的提交结婚证明;

(2)照顾父母、无依靠老人投靠子女、无依靠儿童投靠父母、港澳永久居民子女、超龄子女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照顾父母的还须提交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无依靠老人投靠子女的还须提交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微信公众号;

2、根据提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申请办证类别,选择预约办证的时间和地点,凭预约受理号按时到预约点提交申请资料;

3、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的业务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窗口审核,并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综合服务大厅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2)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

5)领取结果。申请获批后,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38号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七、办理费用

〔2017〕1186号?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6、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

八、法律依据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

全文条款全文内容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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