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农药生产许可的流程怎么走
1、申请
2、受理,省厅行政审批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或不属于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厅种植业处。
3、审查,书面审查。对办事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技术评审。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组织农药生产许可管理专家开展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提出不予技术评审的意见。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7、制证发证,准予许可的,制作并发放农药生产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并发放《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宜春市农药生产许可的办理材料
1、农药生产许可申请书
2、现有许可证书的复印件(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3、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5、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6、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
7、生产布局平面图
8、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9、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10、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对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11、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12、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三、宜春市农药生产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第677号修订)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4号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
第八条第一款: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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