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德镇农药经营许可的流程
1、申请
2、受理,省厅行政审批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或不属于省农业厅行政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厅种植业管理处。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书》
二、景德镇农药经营许可的办理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县级农业部门实地核查报告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7、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8、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9、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10、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11、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12、批复文件
三、景德镇农药经营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第67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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