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未修拒赔偿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杨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车辆损失等商业保险。2011年11月,杨某驾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避让其他车辆发生翻车,造成车辆受损,经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损失价值5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杨某并未对车辆进行修复,而是直接以上述评估价值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未进行维修为由拒赔。同时,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提供的鉴定报告为其单方委托,其鉴定结论过高。杨某不服,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5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杨某支付保险金5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杨某向保险公司购买的车辆损失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杨某因被保险车辆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杨某未对被保险车辆进行维修不构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
事故发生之日,保险公司已对保险车辆进行现场勘查,因此,其应当依照合同关于保险金核定期限的约定,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30日或在商定的核定期限内向杨某告知定损结果。但是,保险公司至今未向杨某告知定损结果,杨某为减少损失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杨某提供的鉴定报告为其单方委托,其鉴定结论过高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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