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2-16 14:00:15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案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由于该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是个体法益而非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既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也不至于对国家刑罚权的运作产生不良影响。

2、适用于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由于该类过失犯罪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与故意犯罪相比,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抗较小,适用该程序,也容易得到社会认可。

一、公诉案件和解的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公诉案件可以和解吗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一种程序。刑事案件和解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虽属于两类犯罪,但如其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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