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受害人因翻越、穿越铁路等,铁路企业最低承担10%的责任。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司法审判尺度。
法院判案有标准可依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铁路运输部门应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一直存在争议。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国务院178号文件中规定的150元救济款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是铁路法院判案的依据。2007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最高为15万元,但是这个条例仅仅针对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而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均不受此条例约束。据该人士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铁路运营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院在
审理此类案件中出现裁量不统一的情况,因此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有统一标准的意义。
铁路企业最低担责10%
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若铁路运输企业尽到了安全义务,应承担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同时规定,受害人因卧轨等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该司法解释加大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若监护人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如果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均有过错的,则赔偿比例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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